1. 一般規定
1.1 詞語定義
除非“合同條款專用部分”另有約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詞及用語應當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含義。
指發包人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簽發的相關批準文件而建設的工程項目。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實施、竣工和修補質量缺陷的本項目內的有關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約定的所有暫估價的專業分包工程和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內。
指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的本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
構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協議書中所約定的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用于明確當事人合同關系的文件。
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活動,明確合同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的文件。
是合同當事人根據本工程實際需要對合同條款通用部分的具體約定、補充和修訂。
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行業規范的有關規定,用以明確現場條件、周圍環境、承包范圍、適用規范、技術等內容的文件。
指由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圖紙清單內所列出的圖紙、招標過程頒發的招標補遺或修改圖紙、圖紙質疑函回復文件和合同履行中發包人確認及補充修改的圖紙組成。
1.1.10 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指已由承包人填入價格并為發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單。
1.1.11 中標通知書 指招標人通知投標人為本工程中標人的函件。
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指由發包人任命的,在授權范圍內代表發包人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并履行約定義務的委托代理人。
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相關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權范圍內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并履行約定義務的委托代理人。
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7 監理人 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指由監理人任命的,代表監理人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委托代理人。
根據相關合同文件約定所需建設完成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相關的工程設備。
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補任何質量缺陷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設備。
指根據本工程的設計施工管理需要而將本工程劃分的若干個施工段。本工程區段劃分說明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指合同文件中約定的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指合同文件約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類物品和物資,但工程設備除外。
指為完成合同文件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要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但不包括工程設備。
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實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設備和材料運達的場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確指定作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現場的具體地理位置及要求見“技術標準和要求”。
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
指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所載明的開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約定實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條款約定的實際竣工標準的日期。
指一個公歷日,每連續的24小時按照一天計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合同文件內所說明的天數,均為日歷天數。
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企業管理費和應當合理分攤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潤。
1.1.32 缺陷責任期 指工程實際竣工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約定完成本工程質量缺陷修補所需的時間。
指承包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責任的期限。
1.1.34 違約責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1.1.3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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