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11規定:建筑地基的巖土可分為巖石、碎石土、 砂土、粉土、 黏性土和人工填土。
巖石的風化程度可分為未風化、微風化、中等風化、強風化和全風化。
碎石土為粒徑大于2mm的顆粒含量超過全重50%的土。
砂土為粒徑大于2mm 的顆粒含量不超過全重50%、粒徑大于0.075mm的顆粒超過全重50%的土。砂土分類見表1。
粉土為塑性指標Ip小于或等于 10且粒徑大于0.075mm的顆粒含量不超過全重50%的土。
黏性土為塑性指數Ip大于10的土。
人工填土根據其組成和成因,可分為素填土、壓實填土、雜填土、沖填土。
注:分類時應根據粒組含量欄從上到下以先符合者確定。
(2)《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規定, 基坑支護結構可劃分為三個安全等級, 不同等級采 用相對應的重要性系數 γ0, 基坑支護結構安全等級分級如表2所示。 對于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 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

基坑監測
(1) 安全等級為一、 二級的支護結構, 在基坑開挖過程與支護結構使用期內,必須進行支護結構的水平位移監測和基坑開挖影響范圍內建 (構) 筑物及地面的沉降監測。
(2) 基坑工程施工前, 應由建設方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第三方對基坑工程實施現場檢測。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經建設方、設計方、監理方等認可后方可實施。
(3)監測單位應及時處理、分析監測數據,并將監測數據向建設方及相關單位作信息反饋。當監測數據達到監測報警值時,必須立即通報建設方及相關單位。
(4)基坑圍護墻或基坑邊坡頂部的水平和豎向位移監測點應沿基坑周邊布置, 周邊中部、陽角處應布置監測點。監測點水平間距不宜大于15~20m,每邊監測點數不宜少于3個。水平和豎向監測點宜為共用點,監測點宜設置在圍護墻或基坑坡頂上。.
(5) 基坑內采用深井降水時水位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兩相鄰降水井的中間部位;采用輕型井點、噴射井點降水時,水位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邊拐角處?;油獾叵滤槐O測點應沿基坑、被保護對象的周邊或在基坑與被保護對象之間布置,監測點間距宜為20~50m。
(6)水位觀測管管底埋置深度應在低水位或低允許地下水位之下3~5m。
(7) 監測項目初始值應在相關施工工序之前測定, 并取至少連續觀測3次的穩定值的平均值。
(8) 基坑圍護墻 (邊坡) 頂部、 基坑周邊管線、 鄰近建筑水平位移應根據其水平位移報警值按表3確定。
(9)圍護墻(邊坡)頂部、立柱、基坑周邊地表、管線和鄰近建筑的豎向位移監測精度應根據其豎向位移報警值按表4確定。
(10)地下水位量測精度不宜低于10mm。
(11) 基坑監測項目的監測頻率應綜合考慮基坑類別、 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階段以及周邊環境、 自然條件的變化和當地經驗確定。 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 應提高監測頻率:
1) 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
2) 監測數據變化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發現的不良地質。
4) 超深, 超長開挖或未及時加撐等違反設計工況施工。
5) 基坑附近地面荷載突然增大或超過設計限值。
6) 周邊地面突發較大沉降、 不均勻沉降或出現嚴重開裂。
7) 支護結構出現開裂。
8) 鄰近建筑突發較大沉降、 不均勻沉降或出現嚴重開裂。
9) 基坑及周邊大量積水, 長時間連續降雨、 市政管道出現泄漏。
10) 基坑底部、側壁出現管涌、 滲漏或流沙等現象。
11) 基坑發生事故后重新組織施工。
12)出現其他影響基坑及周邊環境安全的異常情況。
(12) 基坑工程監測報警值應由監測項目的累計變化量和變化速率值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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